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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SOP)

点击次数:9143 更新时间:2009-06-17

1. 稳定性试验的内容:
1.1  加速破坏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
1.2  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条件下观察若干年限的检测结果。
2.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2.1  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
2.1.1  影响因素试验适用于原料药的考察,用 1 批原料药进行;
2.1.2  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适用于原料药与药物制剂,要求用 3 批供试品进行。
2.2  原料药供试品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 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生产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
2.3  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各项基础研究及临床验证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
2.4  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与上市产品一致。
2.5  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 确、精密、灵活的药物分析方法和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有关物质的检查。
3.原料药的稳定性试验:
3.1  影响因素试验
3.1.1  高温试验
  供试品置于适宜的密封洁净容器中,60℃ 温度下放置 10 天,在第 5 天和第10 天 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供试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则在40℃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 60℃ 无明显变化,不再进行40℃试验。
3.1.2  高湿度试验:
  供试品置于恒湿密闭容器中,在25℃分别于相对 湿度90%±5%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 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检验,同时准确称量试验前后供试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试品的吸湿潮解性能。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 条 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
3.1.3  强光照射试验:
   供试品放在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装置内,于照度为 4500lx±5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 天,于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 检测,特别要注意供试品的外观变化。此外,根据药物的性质,必要时可设计实验,探讨 pH 值与氧及其他条件对药物稳定性的影响,并研究分解产物的分析方法。
3.1.4  加速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超常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加 速药物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药物的稳定性,为药品审评、包装、运输及储存提供必要的资料。要求提供按市售 包装的 3 批供试品,在温度40℃±2℃、相对湿度 75%±5% 的条件下放置 6 个月。所用设备应能控制温度±2℃,相对湿度±5%,并能对真实温度和湿度进行检测。 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各取样一 次,按稳定性重点项目检测。
3.1.5  长期试验:
3.1.5.1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物的实际储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为制订药物的有效期提供数据。供试品要求 3 批,市售包装,温度在25℃±2℃、相对湿度 60%±10% 的条件下放置12 个月,每 3 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仍需继续考察,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 0月的数据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
3.1.5.2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长期试验可在6℃±2℃ 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储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原料药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的包装应采用模拟小桶,但所用材料与封条应与大桶一致。
4.药物制剂的稳定性试验:
4.1  加速试验:
4.1.1  此项试验是在超常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加速药物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药物的稳定性,为药品审评、包装、运输及储存提供必要的资料。要求提供按市售包装的 3 批供试品,在温度40℃±2℃、相对湿度 75%±5% 的田间下放置 6 个月。所用设备应能控制温度±2℃,相对湿度±5%,并能对真实温度和湿度进行检测。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各取样一 次,按稳定性重点项目检测。
4.1.2  在上述条件下,如 6 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订的质量标准,则应在中间条件下,即在温度30℃±2℃、相对湿度 60%±5% 的情况下,再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6 个月。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预计只能在冰箱中保存(4-8℃),此种药物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也为 6 个月。
4.2  长期试验:
4.2.1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物的实际储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为制订药物的有效期提供数据。供试品要求 3 批,市售包装,温度在25℃±2℃、相对湿度 60%±10% 的条件下放置12 个月,每 3 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仍需继续考察,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0月的数据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
4.2.2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长期试验可在6℃±2℃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按上述时间要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储存条件下的有效期。有些药物制剂还应考察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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